Workflow
尖峰集团(600668) -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尖峰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JJFZJJF(SH:600668)2025-11-21 09:15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十二届董事会 13 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尖峰集团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