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的披 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