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天宜新材(68803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TYSJTYSJ(SH:688033)2025-11-21 09:46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