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301038) -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 定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