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301038) -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本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 知本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