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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30122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