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