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00239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