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00089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