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688772)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