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 -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金证法意[2025]字 1125 第 001 号 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 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电话:86-24-23342988 传真:86-24-23341677 沈机股份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5 第 001 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程涛律师、冯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 会议的相关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