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 邮编:518034 42、41、31DE,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 第一节 | 声明 5 | | --- | --- | | 第二节 |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6 | | 一、 |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6 |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主体资格 6 | | 三、 |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 | 四、 | 发行人的设立 6 | | 五、 |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 | 六、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 | 七、 |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