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00203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股东会审 议累积投票表决的议案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 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 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