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00203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