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300797)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稿)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 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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