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30034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