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30034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