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1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