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603007)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