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 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