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业务和产 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协同性将进一步加 强,有利于标的公司节约成本、提升效益。 同时,公司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标的公司持续提升 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标的公司也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行业 的品牌地位帮助公司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