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 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