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卢 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共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 报告的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