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 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