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以 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作 出如下审慎判断: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 序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