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600516)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 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