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30011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 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