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002184)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任 1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