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30090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银川威力传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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