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001212)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中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旗新材")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 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赎回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 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 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2.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