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6882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