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002889)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 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