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00288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 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