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002889)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