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通报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 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春致远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1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