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 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