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