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自 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 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 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 1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的控制管理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