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远新能(30098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