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 -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新疆 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