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 -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股份")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洪通股份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薪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洪通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经董事会批准,洪通股份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洪通股份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洪通股份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洪通股份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洪通股份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