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 -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