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688210)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ΞOπ/Ξ/Ξ/+Ξ/Ξ\Xi{\bf O}{\bf\underline{{{-\pi}}}}{\bf\rlap{/}}\Xi{\bf\rlap{/}}\Xi{\bf\rlap{/}}+\Xi{\bf\rlap{/}}\Xi 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统联精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