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信息(0107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東會會議制度 - 1 - 第二條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2.1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2.2 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召開1次,並 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 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審計委員會提出召開時; (五)2名或以上獨立董事提出召開時;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範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議事和 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首 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 定本議事規則。 第三條 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1)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2)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