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30057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