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600059) - 古越龙山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