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68878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一条 为了完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称"《1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除《1 号自律监管指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