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30083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1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