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30083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