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已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